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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专利代理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将作重要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2日07:3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11日讯 记者 李立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的《专利代理条例》在实施20年后将作出重要修改。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专利法的修正,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与现实情况已经严重脱节,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性质不明确,与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资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不清晰,与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原则和精神不相适应;三是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不严谨、不科学,难以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针对存在的问题,草案首先对专利代理人的称谓进行了修改,将“专利代理人”变更为“专利代理师”。伴随称谓的调整,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获得与撤销、执业证的颁发和变更等都将予以调整。

  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草案在现有两种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专利代理机构,明确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明确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程序,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同时还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条件。

  草案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增加了代理专利诉讼的有关事务。增加了专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对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的规定,规定了专利代理援助制度等等。

  此外,草案还对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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