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就《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举行立法听证会,20位陈述人围绕七大焦点问题建言献策。(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胡新桥
本报通讯员 殷娜
历时16个月,经过3次审议、1次立法听证及多次专家论证会、座谈会,引各方高度关注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终于出台,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84条,内容涉及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等多项武汉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
从2009年7月22日至2010年4月27日,这部备受关注的民生法规,在历经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仍能引起各方观点激烈碰撞。这是自1986年武汉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次出现的情况。
对于这部法规,无论是常委委员还是媒体,关注的热情一直高涨。如此持续的关注度是因为它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因为各方表达诉求引起的激烈交锋,也是因为这是地方人大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实践的一次新跨越……
2009年7月22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此次审议围绕物业管理模式、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收、业主大会筹备等十一个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会后统计,初次审议常委委员一共提出了79条意见和建议。
2009年11月17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次的草案修改稿相较于初次审议稿,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无论是体例结构、具体章节的设定,还是部分敏感章节的规定都有所突破。
据统计,这次审议常委委员共提出34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2010年4月27日,《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次与常委委员们见面,争论再次出现。相较之前的两次审议,这次争论的声音更集中、不同利益的诉求表达更直接、矛盾冲突更明显,新问题也不断产生。
“第一,未入住业主物业费如何收;第二,小区车位纷争如何解决;第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这三个问题的反映最突出。”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副主任庞少华介绍说。
对于未入住业主如何收取物业费用问题,业主和物业方都据理力争,而审议中的争论也在继续。在初次审议稿中,物业费用收取没有是否入住的区别;二次审议稿修改为,对未住入房屋物业费用区别对待;到三次审议稿中,明确未入住物业费按50%至70%的折扣比例收取。每一次转变都体现了利益平衡的微妙变化。但不同的意见仍然存在。
三次审议时,刘沛、秦前红、吴述胜等委员分别在小组审议中,对50%至70%的折扣比例依据提出意见。和以往审议不同的是,这次除了考虑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意见外,国家的房产紧缩新政也成为大家的又一参考依据。
不管是前期市民积极参与的立法听证会,还是2010年4月23日304家物业公司的联名上书,对于不同利益诉求,立法者从立法之初就采取开放的欢迎姿态。这次物业协会提出的不同意见也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充分重视。“仅就一个条款规定修改三次的例子不胜枚举,主管部门、业主、物业,各方的意见都不断地被采纳。”庞少华说,“而这,也不是这部法规中的特例。”
“地方立法是调整利益分配的重要形式,平衡不同利益方的关切,使法规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立法机关应尽的职责。只有充分听取各方诉求,才能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跳出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圈子,这既是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目标。”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金芝这样说。
开放的立法平台,让更多人参与到这部涉及自身利益的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勇于表达自己的意见,让立法得以在利益的天平中寻求支点。16个月的立法过程中,不少争议性的条款都作出了反复的修改,但作为立法者,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并未表现出丝毫地“厌烦”。相反,面对不同的声音,不是回避,而是鼓励辩论和博弈。
另一部在去年获得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同样经过了跨年度的立法历程,同样经过了争议和激辩。
或许,起草之初,立法者并没有预计到会引起如此的社会关注和参与。然而,对于意料外的关注和争论,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选择了从容面对,不仅直视矛盾,还为利益冲突的多方创造辩论的舞台。而这种开明的立法态度,正是立法智慧和水平的体现。一波三折的立法过程,也充分反映了立法活动的规律,立法者对于良法的追求精神在广泛听取民意之时得到充分展示。
在多方博弈中寻求利益的平衡,或许正是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所诠释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