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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办案引入证据开示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2日08:35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蔡岩红

  

南京海关办案引入证据开示制度

  近日,南京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扣一批寄往美国的涉嫌侵权化妆品。本报记者 蔡岩红摄

  “海关办理知识产权案引入证据开示制度的做法,为我们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一个发表各自意见及交流的平台,充分保障了我们的权利。”近日,南京海关刚刚办结一起涉及美国权利人与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案,并探索性地在全国海关系统率先引入了证据开示制度,得到了当事人的赞许。

  2010年12月4日,南京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从江苏镇江同一寄件地址寄往日本同一收件地址和收件人的两件EMS国际特快专递中,查获使用“mUGGy”标识的靴子19双。随后,该关向美国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及国内代理人广州得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制发了《关于确认进出境物品知识产权状况的通知》;权利人于12月15日向南京海关提交了确认书,认为寄件人邮寄出境的上述19双使用“mUGGy”商标的靴子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UGG”商标专用权。

  南京海关随后依法扣留了上述涉嫌侵权的19双靴子,并决定引入证据开示制度对此案展开调查。

  12月30日,接到南京海关调查通知后,权利人委托其律师、寄件人镇江某皮业有限公司委托其财务主管前往海关接受调查。调查过程中,海关办案人员引导双方围绕涉案物品是否构成侵权这一焦点问题,依次逐项举证,一方举证后由另一方进行质证,整个举证、质证的过程由海关工作人员详细记录在案。双方针锋相对,各抒己见,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权利人认为对方使用的商标明显侵权,而寄件人证实上述19双鞋上使用的“mUGGy”商标之前已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但目前还没有申请下来,并向海关提供了商标申请注册证明。

  今年1月31日,在充分研究上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前提下,南京海关对此案作出“不能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并告之双方,如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此案没有人向法院起诉,海关将对这批货物放行。

  19双鞋是个很小的标的,但南京海关为何如此认真地将这样一起不起眼的知识产权案件调查引入证据开示制度,办理过不少知识产权案的肖春给了《法制日报》记者答案。

  肖春告诉记者,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调查期限应自海关扣留涉嫌侵权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而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权利人和收发货人,需要调查的内容比较繁多,且知识产权事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南京海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断摸索发现,引入案件证据开示制度,由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海关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认定,对于提高案件调查的效率,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

  证据开示制度因提供了双方当事人表达意见的平台,从而也保障了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充分表达的观点和主张。而在传统此类案件调查过程中,海关听取收发货人的意见主要是通过做查问笔录的方式进行,这种“纠问式”的调查,当事人往往因为情绪紧张没能充分提出证据、表达意见,影响了海关调查取证的完整性。同时,传统案件调查过程中,权利人也没有到现场参与案件调查的法定通道。

  “证据开示制度还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渠道,可化解当事人对海关的抵触情绪。”肖春说,此类案件中,传统调查模式是“海关——收发货人”或“海关——权利人”的信息传递模式,收发货人和权利人都直接且只是与海关发生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其中任何一方不满海关的调查结论,都会将海关作为“罪魁祸首”,海关将成为矛盾的交汇点,极易引发行政争议。而通过证据开示,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双方就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形成了“权利人-海关-收发货人”的信息传递模式,达到了充分的沟通,基本上能让双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对海关最终作出的认定结论给予认同。

  据了解,南京海关的这一做法目前已得到海关总署的充分肯定。

  本报北京2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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