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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指导规则规范行政许可裁量 行政许可条件按最低标准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2日08:35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梁士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一般应当按最低标准执行。”这一规定来自杭州市最近出台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该规则由浙江省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制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国内部分省市已开展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但其本质都仅限于对工作流程的规范。杭州市出台的《指导规则》,不仅对行政许可裁量权的具体操作规程提出了要求,而且对行政许可裁量权的定义、许可裁量权行使的原则、相应的制度、组织领导与监督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是目前全国第一部系统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指导规则》确定了“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要求各行政机关厘清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厘清行政许可过程,厘清行政许可方式。经梳理后,列明行政许可的程序、时限、环节及行使条件等。《指导规则》还特别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增加行政许可条件。

  对重大或者复杂行政许可事项,《指导规则》规定行政机关应建立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制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参加人员、组织流程及责任分工。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指导规则》规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其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次数应当合理;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不应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体现便民原则,《指导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分类列明行政许可方式,明确适用集中审批、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市场化运作和竞争择优机制的审批项目,并对时限和环节进行优化精简,分类编制流程图。《指导规则》还明确,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应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此外,《指导规则》赋予了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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