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重庆市人大代表张明渝在国内知名论坛“天涯社区”发帖,实名举报某公司董事长受贿涉黑。据张明渝介绍,因为实名举报,其办公室被烧,其子多次遭恐吓。一时间,实名举报背后的隐痛和困局,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2月11日人民网)。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例如去年轰动一时的举报陕西咸阳市政协私分价值数千万元文物的事件,当事人就曾称自己受到威胁:“小心你的头”、“注意安全”。
尽管中国对公民举报权的保护,在宪法、刑法等法律和其他法规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其他一些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也都制定有各自相关的举报保护规定,但七成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实再次说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定在具体执行上还不乐观。
有人说,七成举报者遭打击报复实质是纵容腐败。这不无道理。腐败的天敌是监督,举报是监督的重要手段,当大部分的举报者因遭致打击报复而被迫让渡举报权,监督作用的发挥将被遏制。当然,其可怕之处还在于让后来者生畏,更多的人会在权衡举报与不举报的利益受损程度中,选择沉默。这与古人眼中的“深厉浅揭”,有相通之处。数据或者更能证明这一点,据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检早在2001年就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但举报线索却在2002年后持续下降——直至2009年才开始扭转,原因在于2009年6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通12309举报电话(接受匿名举报)。
很明显,越来越多的举报者倾向于匿名举报。这除了说明举报者自我保护意识有所增强,更显示出对“打击报复”的顾虑。
正因为如此,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快弥补立法领域存在的缺陷和疏漏,特别是要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国家应当向举报人承担何种责任,即强化国家承担保障公民举报权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明确举报人和受理举报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没有突出以保护举报人权利为原则的系统的救济制度,不利于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和鼓励人民群众与腐败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湖北 邓子庆 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