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涉黑案一审宣判
他所犯的罪名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
他对手下要求
对上面交待的事情不问原因,无论违法、犯罪,下级只管执行;有事情要按层级汇报。
前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对垫江黑老大李军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等罪名,判处李军有期徒刑20年。
据了解,该案的案发地在垫江县,由市高院依法指定江津区法院管辖审理,李军团伙的其他成员均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李军于2004年7月刑满出狱后,利用其服刑前在垫江县城内的影响,通过姚郭晋、刘晓东等人纠集了李能文、雷欢等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李军为组织领导者,姚郭晋、刘晓东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李能文、雷欢、刘欢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层级分明、等级明确,并形成了成员统一认可的组织纪律:“对上面交待的事情不问原因,无论违法、犯罪,下级只管执行。”“有事情要按层级汇报。”
该组织还通过统一租赁房屋住宿、统一购买刀具并集中存放等方式,加强对成员的管理。
2004年至2008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垫江县城,通过一系列有组织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打击其他非法势力,逐步实现了对垫江县城区域的非法控制,并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通过参与垫江县攀高房地产开发公司、垫江县南新街杂货市场等拆迁,通过介入民间纠纷,获取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对他人住宅进行搜查。其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军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