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风中,乞讨儿童的身影会否再次穿梭?近一时期,为解救乞讨儿童,于建嵘教授发起了“微博拍照上传”活动,见证了民间正义的力量。但在上海和有些地方,警方和网友调查时发现,许多乞儿竟然是父母唆使上街乞讨的。这场解救活动后,他们的命运又会如何?
“要杜绝一切儿童乞讨,让所有乞讨儿童都回到学校,这是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于教授在呼吁中言简意赅,《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须送其就读”,但现实是还有不少孩子在寒风中流浪街头,伸手乞讨。
政府必须承担起乞儿的最终监护责任,负责成立相应的监护机构,比如像深圳想要做的那样,成立儿童保护中心,安置那些父母无力抚养,跟随父母乞讨的未成年人;或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变更监护人,最终解救孩子。不能尽到监护义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何来对等的监护权力?为保障孩子基本的受义务教育等权利,必须对不合格监护人有强有力的制约。
虽然当下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对儿童权益的保护都有涉及,但目前这些法律条文尚不能有效扼制和杜绝儿童“被乞讨”的谋利现象。因此,必须立法健全监护人制度,把孩子依法受教育等权利还给孩子。
对这场“微博拍照上传”活动,于建嵘教授称,最终目的是通过制度建设和全民参与,减少和杜绝儿童乞讨现象,并希望能推动立法,制定核查和救济乞讨儿童的严格程序,让儿童乞讨失去牟利的市场。诚然,未成年人不存在自愿或者不自愿乞讨的问题,必须立法严禁儿童乞讨,并严惩唆使儿童乞讨者,杜绝这一既有损社会形象,更伤及下一代的现象。对唆使孩子乞讨的父母,必须有所制约,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剥夺其监护权;必须建立相应的政府监护机构,负责监护孩子或为孩子找到合适的监护人。
从儿童权益保障的角度,希望全国“两会”期间能着手完善和健全解救乞儿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监护人制度,尤其要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护人的法定职责,该配备的机构、人员及经费要到位,细化被救助的对象、标准、措施等,真正把这场“解救行动”的效果固定下来,用法律保证其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