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1日15时,新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田喜有期徒刑一年。
从2010年8月2日上午9时许至2010年8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田喜以在新蔡县人民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为由,先后五次故意毁坏新蔡县人民医院、新蔡县人民医院院长李俊洲及古吕镇人民街居民胡耀东等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72元。被告人田喜因前三起犯罪事实于2010年8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日被暂缓执行。在暂缓执行期间,其又实施了后两起犯罪事实。
该案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因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新蔡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0年11月9日裁定该案中止审理,并于2011年2月9日裁定该案恢复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喜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田喜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五次,虽然毁损价值没有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但其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别是被告人田喜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暂缓执行期间,不思悔改,继续毁坏财物,故对其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田喜的犯罪情节,以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田喜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量刑过重,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