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地址:海口:超市免费停车场内停车被撬走十几万
今天,海口市民张先生向南海网报料,近日,他们一家到海口红城湖路的家乐福超市购物,将汽车停在超市前的免费停车场,但从超市出来时发现,汽车内价值约15万元的现金和物品被盗,张先生立即报警,并要求家乐福超市索赔。可是,超市值班经理称,停车场内车辆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则称,只负责疏导不负责看管。张先生的遭遇,引出了一个颇具争论性的问题:“在免费停车场停车,车内物品丢失究竟该由谁来赔付?”
消费者:车内10几万被盗监控摄像头形同虚设
据张先生介绍,2月6日,他们一家从三亚开车来到海口,当天晚19时40分左右,他们到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家乐福超市购物,并把车停放在超市门口的免费停车场。大约一个半小时后,当张先生一家从家乐福超市购物出来的时候,却发现汽车的车锁被撬坏,车中后备箱内的3个行李箱、两个手提包被盗,其中包括8万元的现金、手机、DVD、相机、身份证、衣服等,总价值约15万元。
张先生称,他们一家从三亚一路旅游来到海口,所有物品都放在行李箱内,当时考虑到要出超市购物,并没有随身携带。可是,哪料到在监控摄像头下,车竟然被撬了,还搬走三个行李箱。”家乐福的负责人觉得好像与他们没责任,我们认为这么大的场所,我们把车停在你们这里了,你们就应该负责,因为我们到你们这来消费,到你们这来购物,我们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谁还敢到这来?“
张先生最难过的是,现在很多重要资料和随身物品都不见了,一家人只剩下身上穿的一套衣服。看到车辆内物品被盗后,张先生立马报警,可是,当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时,张先生停放的车位却不在监停车场控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内,而超市负责人和物业方面都没给出满意答复。
张先生认为,自己在家乐福超市有消费,有购物小票为证,超市提供了停车场,就应该要为消费者的安全提供保障。可是,家乐福超市却不这么认为。
家乐福超市:停车场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
在海口红城湖家乐福门店,记者找到了当天的值班经理。
”在家乐福消费的人可以停车在那个地方,但管理是由物业在管理。“该值班经理告诉记者。
记者:”如果家乐福的消费者在超市门前停车场停车,出现了问题,谁来负责?“
”是这样的,我们跟物业,他的地方他来管理,我们顾客可以停在那个位置,如果停在那里有什么的话,有保安在那个地方。“该值班经理说。
“如果保安管理不到位,出现了问题呢?”
对于记者的疑问,该值班经理答复:“有问题了,就找物业,和家乐福没关系。”
当天值班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红城湖家乐福门店是租用场地经营,家乐福停车场内的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不属于超市管理。索要赔偿,不是找家乐福超市,而是要找物业公司。
物业:只负责疏导车辆不负责看管
可是,在负责管理的物业公司,张先生再次碰壁了。
当天值班的保安说:“我们的停车场是大众停车场,免费停车,车位我们提供,但是不保管。”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我们提供的是免费停车场,我们也亮牌在外面,说明我们只提供停车位,但不负责保管,消费者自行保管物品,有什么后果的话我们是不负责的,牌子已经亮出来了。”这位物业公司的负责人称,物业公司只负责疏导车辆,不负责车辆安全,他们对车辆及车内物品并没有管理职责。
记者在家乐福停车场看到,停车场内确实立牌注明“本停车场只提供停车位,不负责保管,如有车辆划伤、损失,车主自理”,但是同样挂这”区域内24小时监控安保中“的牌子。那么,在如此监控中,张先生车内的物品为何被盗却没有监控画面呢?
这里的保安介绍,当晚张先生所停的停车位恰好属于监控的死角。而监控室内的画面显示,张先生所停车位前面的摄像头,监控的范围不是停车位,而是直接正朝下的地面。“这个摄像头在年前坏了,已向厂家提出维修申请,但是(厂家)说过年了,过年完就过来修,那我们有什么办法。”
当记者试图再了解监控情况,这里的保安接到负责人电话后,便关起门,拒绝接受采访。
对此,张先生和家人倍感气愤。张先生质疑说:“我的车就放在摄像头跟前,写的是家乐福停车场,保安那么一溜在那站着,这个车出了事,家乐福难道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对于几次找家乐福超市协商,最后都被推向物业公司,张先生一家也很无奈。“我们消费者不知道你家乐福跟保安公司或者跟物业公司什么关系,每一个消费者来这消费也不可能都了解你们的关系。这个事,家乐福有责任,是不可推卸,没有任何逃避的,我们消费者到你这来消费,还没有说法,还推三推四的。”
律师: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
那么,到超市购物,在免费停车场停车,车内物品丢失究竟该由谁来赔付呢?记者也咨询了南海网法律顾问海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和一些政策的规定,在这个事件当中,我觉得停车场属于商场经营的附属的服务。因为消费者到这个地方来购物,他考虑你这个地方有没有停车场,如果有的话,他就会去消费。 如果没有,他可能就放弃这种消费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停车场属于经营场所附属提供的服务,也应当尽到一个安全保障的义务。”李君律师认为。
对于物业公司在停车场内贴出免责告示,是不是真的能有效免责呢?
李君指出,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这是消费者一项基本的权利。“同时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一方,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申明以及店堂告示的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说格式合同、声明有这方面内容的,那么这些内容是无效的。据以本案来说,停车场的管理者可能从减轻责任方面提出了免责的告示,这个内容和我们国家的法律有违背的地方,可能存在一些内容无效的问题或者涉及霸王条款的问题。”
李君建议,消费者可以针对赔偿问题和超市方面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南海网记者符泽亢、王威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