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春燕
本报讯(黎春燕)近日,经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该市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矿山执法队队长王仁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追缴赃款6.7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王仁志对矿区违法组织生产行为检查、监督和调查不到位,致使鲁塘矿区2010年1月19日至3月25日先后发生5起安全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事故发生后,王仁志没有依法上报,并在上级机关组织核查时出具没有发生事故的假报告。
此外,2006年至2010年,王仁志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6次非法收受矿场老板的干股和现金,共计6.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