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违建”弃“一刀切”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这是一个全新条款。强化日常执法到位、监督到位、处理到位,是做好征收补偿的前提。同时,明确了不搞“一刀切”,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违法建筑认真认定、妥善处理。
非“公共利益”不得征收
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公共利益”包括六方面的具体内容: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先补偿后搬迁
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这一规定的前两款是全新的,明确补偿与搬迁顺序,不允许先拆迁后补偿。规定中的第三款,是在征求意见第一稿中就明确的。严禁暴力拆迁作为一大亮点,闪耀至今。
行政强拆彻底退场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取消行政强拆改司法强拆,赢得广泛赞同。不仅如此,条例又增加规定,强拆申请应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有效衔接。
即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条例明确政府仍然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这意味着从今天起,行政强拆谢幕。
暴力阻挠将受处罚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同样是全新条款。依法征收遭遇无理取闹、暴力抗法的事件这些年不是没有,当事双方都要为自身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救济渠道明确畅通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个更加明确的条款。在第一征求意见稿中,对此已有规定,但在二次征求意见中被拿掉了,主要考虑是已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的规定。
事实上,给被征收人提供充分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一直贯穿于立法始终。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