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前年与同乡范某做生意时,向范某借款3万元。
日前,张某因病去世。张某有两个儿子,其在死前留下了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给了小儿子。张某死后,范某将张某的两个儿子(张甲和张乙)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张某生前的欠款。张甲和张乙均认为自己没有欠范某的钱,不是债务人,没有义务还钱。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本案中,张甲虽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但其在遗产分割时没有得到任何财产,故没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该笔债务只应由张乙一人在其所继承遗产的限额内承担偿还责任。 (齐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