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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小偷”回家过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3日11:23  法制日报

  ?□杨书航

  这是一起盗窃案件,案情看上去很简单,犯罪嫌疑人吴小成(化名)是江西上饶市人,21岁,前一段来沈阳打工,挣了些钱,却也很快就花光了,春节将至,他想回家却没了盘缠,便在铁路上扒货车到了锦州。2010年11月25日中午前后,吴小成转悠到了海滨浴场,看到花坛里有根闲置的电缆线,便想到里面的铜芯可以换钱,于是他捡来石头,砸断了约70米的电缆线(经价格认定部门认定价值1030元),然后将电缆线拖到附近的沙滩上,正要点火烧掉电缆线外皮时,被人发现并当场抓获。

  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我觉得这起案件不仅犯罪情节轻微,而且从吴小成在作案时间、地点的选择上看,他不像是惯犯。更主要的是,案发时吴小成是在附近的沙滩上烧电缆线被抓获,那么所说的“沙滩”这个案发地点是否超出了电缆管理人的管理范围?也就是说吴小成的盗窃是属于未遂还是既遂,这可是涉及案子定性的关键,马虎不得。

  带着这些想法,我去看守所提审了吴小成。他长得很弱小,全然像个孩子。自小生长在南方的他怎耐得住北方看守所的寒冷,身上不时地打着冷颤,流着泪述说了案情。末了,他问我自己什么时候能出去?能否回家过年?

  回到院里后,我急着将案情向主管领导做了汇报,并于当天下午,与主管领导驱车赶到了案发地。

  我们找来了解案情的两位浴场管理人员,对案发时的现场进行指证,结果吴小成烧电缆的地方是浴场的一个墙边处,仍属浴场管理的控制范围,也就是说,吴小成的盗窃行为应属于犯罪未遂。

  而后,我又与吴小成居住地的派出所取得了联系,了解到他没有犯罪前科。

  第二天,院检察委员会对此案展开专题讨论,最后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认定:吴小成犯罪情节轻微,且属未遂,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3日后,我和同事在看守所的门口见到了刚刚获得自由的吴小成。他或许还不清楚这自由所得过程中的周折,见到我时只搭了一句话,便愣愣地望着我,似乎是担心我的到来会让自己再失去这难得的自由。

  “小成,作为一个年轻人,你应该通过这件事情受到教育,更应该珍惜这次重获自由的机会,你也应该知道,你本次的犯罪行为距离失去自由仅有一步之遥。”吴小成哭了,用那双粗糙的手在脸上抹了一把,哽咽着说:“谢谢你们,更谢谢你们送我回家!我一定会好好做人的!”

  (作者系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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