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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武新 通讯员 杨清惠)消费者郝某从北京物美大卖场购买了北京市浦五房肉食厂生产的虫草酱鸭,郝某发现该虫草酱鸭添加了冬虫夏草。郝某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冬虫夏草作为中药材,不得在食品当中添加。郝某将北京物美大卖场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支付10倍的赔偿金。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该院终审认为郝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驳回了郝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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