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骏 陈芳 李莉
本报讯(记者汤维骏 通讯员陈芳 李莉)2月12日,本报一版以图片形式报道了湖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干警节前专程将刑事被害人救助金送到被救助对象手中的消息。这一报道在潇湘大地引起了广泛反响。其实,这只是湖南省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一个缩影。
2010年,湖南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要求,迅速展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该省检察院不断加强对下级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力度,共同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2010年2月,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率先在全省检察机关建立了以“法律援助、经济救助”为内容的特困刑事被害人双重救助机制,在对特困刑事被害人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设法为他们提供经济救助,并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特困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条例》。该院积极争取党委和相关部门支持,设立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他们还与司法局等部门合作,成立区法律援助中心驻检察院办公室,出台《特困刑事被害人无偿法律援助条例》。截至目前,该院共经济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6人,救助金达8.27万元;为24名刑事被害人提供了无偿法律援助;为35名刑事被害人进行了心理辅助。通过救助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20余起,息访3件。
衡阳市检察院则由控申处牵头,会同反贪、反渎、公诉、侦监、行财等部门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探讨。同时,该院还积极与市委政法委,市财政、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多方寻求支持。目前,已向财政初步申请到救助资金5万元,建立了救助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