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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交纳公告费的对策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4日02:29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亚明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当需要公告送达诉状或判决书时,原告拒不向法院交纳公告费也无其他方式送达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有人提出对原告减免公告费的建议,或在当事人曾经居住过的地方张贴公告并拍照留影附卷。但上述建议存在如下弊端:1.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迄今尚无减免当事人公告费的规定,而且公告费是需要向媒体支付的费用,法院无权减免,如果减免,必须经媒体同意。2.在当事人曾经居住过的地方张贴公告并拍照附卷的做法不能代替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原因如下:公告的目的是实现程序正义,即在一定发行范围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实现向社会及当事人公示的目的,实现审判程序的公开和透明,而不是秘密审判,剥夺当事人的抗辩或上诉权。因此规范的公告保证的是程序的公正,不按规定方式公告实现的不是程序上的公正,而是“人为”的公正,在现代法治社会,自定规则的效力是不能与法定规则相提并论的,也是不能代替法律的。

  对于当事人不交纳公告费的对策,目前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是采取不规范的公告方式,迁就当事人的要求;有的法院是等当事人交纳公告费再处理案件,这种做法对当事人不负责任,也降低了法院的工作效率。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应对公告费事项作出规定,在当事人有交纳或预交义务而拒不交纳时,原则上按撤诉处理,并规定例外情形或补救手段,以维护法律尊严和程序公正。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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