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英
汤维建
在北京市检察院办理的4件代表、委员建议中,有2件是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领衔提出的。他对建议办理的情况是否满意?记者采访了汤维建委员。
记者:这两份建议都是围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提出的。第一份建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汤维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目前还缺乏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可依循,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在2009年全国两会上,我以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提交了“关于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的提案”。在2010年北京市人代会上,我又提出了“首都‘检法’两家就诉讼监督问题会签相关文件的建议”,希望通过更加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使《决议》更具可操作性,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记者:另一份,是从“构建北京市化解矛盾纠纷系统工程”的角度提出的。
汤维建:是的。检察院、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等,都会遇到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我建议由统一机构,在统一规范下,统筹解决涉法涉诉问题。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有效避免重复信访或多头信访。同时,对信访问题,执法部门能够协调起来,分工解决,确保当事人信访事件快速解决。
这个建议刚好与北京市委、市人大的部署和要求不谋而合,也为北京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提供了参考。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执法检查、百案评查等工作,从解剖个案入手,深入分析、查找问题,制定了专门的整改措施,着力提高办案水平和效率,有力推动了信访积案的化解。
记者:两份建议都是从完善制度层面提出的。现行法律规定有哪些欠缺呢?
汤维建:制度建设对检察机关落实好《决议》至关重要。监督权是一种公权力,而公权力的行使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目前,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
对于检察监督权,现行法律主要有三个层面的规范:宪法关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三大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关于抗诉制度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裁判可以进行抗诉。
这三个层面的规范中,除了抗诉制度规定得比较具体外,其他两个层面的规定都比较抽象,容易造成不同理解,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开拓职能领域,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急需法律保障。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地方人大的《决议》以及法院与检察院会签的相关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监督规范不健全的缺陷。
记者:检察机关对您的建议是如何办理的?
汤维建:检察机关的回应非常积极。北京市检察机关与市高级法院协商制定了《关于建立沟通机制的若干规定》,下发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文件。
长期以来,实践需求与立法供给不足之间存在矛盾,一方面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不理解,认为检察机关没有尽到监督职责;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检察机关在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时显得格外慎重。《决议》出台后,检察院注重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像2010年上半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同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启动了全市层面上的“两法衔接”工作,积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还在顺义等区着手启动“两法衔接”网络平台建设,等等。这些沟通交流,为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记者:《决议》的实施,深化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来说,是否也是一种强化?
汤维建:可以这样理解。从某种意义上说,拓展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新思路。因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单向的:监督法院和检察院。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规定,人大不得对个案进行监督,这使得人大监督比较宏观和抽象,有时难免缺乏针对性。
对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提出了“对监督的监督”。也就是说,人大通过《决议》,强化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然后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进行再监督。这就改变了过去单向的监督模式。既可以使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得到司法保障,也可以有效防止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容易流于空泛的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决议》的出台和落实,对“监督的监督”是个保障。
记者:您对建议办理情况满意吗?达到您的预期目标了吗?
汤维建:从办理情况看,我比较满意。不过,还有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努力。北京市检察院在建议办理中也向我作了解释。比如,我曾建议分两步走,目前只完成了第一步——建立沟通机制。至于今后就哪些具体监督内容进行会签,还要经过进一步磋商。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希望北京市司法机关能够加大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