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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表建议的审查应当法定化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4日02:2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杨维立

  代表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属于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公众对人大代表的期望越来越高,人大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意识不断增强的形势下,如何提高代表建议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已成为亟待破解的课题。

  高质量的代表建议应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反映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代表建议的质量不是仅有一个“善良的意图”就可以实现的。“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提高代表建议质量,还需通过制度创新,加强对代表建议的审查来实现。现实的问题是,在充分尊重代表权利的前提下,如何为代表建议把好关?

  完善法律制度,制定统一的代表建议审查标准。审查代表建议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它事关代表权利及人大权威。因此,相关审查程序应当法定化。比如,明确审查的主体,审查的条件……相关程序设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笔者期待,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进一步完善代表建议审查制度,实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待条件成熟时,再由最高立法机关对代表建议如何审查出台专门规定。

  建立博弈机制,妥善解决争议。对于拟不予交办的代表建议以及承办单位申请办结的代表建议建立论证机制。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是否具有可行性,人大常委会应组织力量开展调研,到代表和建议承办单位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让各方都能充分地把自己的意愿表达出来,使“真理愈辩愈明”。

  变“一审”终审制为“二审”终审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完善的代表建议审查制度,不仅要规定权利的实体内容,还应同时配置权利救济的程序内容。对于不予交办的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必须出具书面决定书,详细说明理由和原因,并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笔者建议设立代表建议审查委员会来负责代表建议的“终审”工作,代表建议审查委员会的人选要由全体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对于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针对人大常委会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来裁决,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为避免人大常委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建议对代表提出的关于人大常委会的建议,由代表建议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

  当然,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做好代表建议的登记、梳理、分析等工作,对于存在意见分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代表建议,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研究,采取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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