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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表现考评成为重要参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4日02:29  正义网-检察日报

  被告人管某自2010年2月底至3月5日期间,在金山区石化金卫村开设“天山劳务”中介公司,以虚假招工信息骗取许某、杨某、何某等51名被害人中介费共12580元。到案后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又在案件侦查期间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本指望会被从轻处理,但羁押期间他又控制不住冲动,两次参与监室内的打架斗殴,受到监所民警和驻所检察官的严厉批评。

  起诉书中,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体现了对检举有功、斗殴有过两方面事实的同等重视。根据金山区检察院会同看守所、法院等部门共同制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有关规定》,公诉人既肯定了管某的立功表现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又指出由于羁押期间的违纪表现管某应得到从重处罚。综合两方面情况,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管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终,法庭全部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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