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应规范毒品犯罪案件指定管辖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4日02:2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彭劲荣

  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贩毒案件,其中部分案件是跨辖区侦办的。这类毒品案件的指定管辖亟待规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1.案件情况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解释规定的指定管辖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在跨地域侦办案件的提捕材料中,公安机关均提供了一份指定管辖函,用以证明该机关管辖的合法性。然而,很多情况是该案件并非是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根本不需要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应当依照规定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指定管辖的机关不是法律和有关解释规定的有权机关。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函多系由上级机关的内设部门(禁毒总队)出具,签章也并非上级公安机关的行政公章,而是内设部门的公章。

  在刑事诉讼中设立指定管辖的目的,是要解决管辖争议或特殊案件的管辖,不符合条件的案件随意指定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侦查,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破坏了地域管辖的稳定性,而且也得不到同级法院的认可,逮捕后仍然要将案件移送犯罪地法院管辖,反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更大浪费。

  因此,笔者认为,毒品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必须尽早规范:公安机关不能随意对发生在其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立案侦查;上级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时,应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禁随意指定管辖。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