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不免税
税总明确“个税”可按月均摊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从今年起,单位对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专家解读
昨天,财税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改变以前各地不规范、不一致的征收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专门明确了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收入的计算方法。实际计算后可以发现,新办法对提前退休人员个税负担有所降低。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对单位提前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贴,尽管是一次性征收个税,但新公告实际上“将个税收缴推迟到每个月”,征管方式更合理。
某单位财务部负责人鞠先生表示,此次国税总局的公告,可能会有单位存在“误读”,认为此前对单位提前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贴是“免税”的。实际上,不论是否提前退休,个人只有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收入才能免税。举例说明,如果老张提前24个月退休,在这24个月中的每月收入仍需按“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税。只有在24个月后到达了法定退休年纪,每月退休金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也有财务人员质疑,如果今后国家调整个税政策,降低个税水平,那么对提前退休人员征收的一次性补贴“个税”岂不是多征了?利息收入也有多算之嫌。对此,财税专家表示,一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对此前已一次性缴纳补贴收入个税的提前退休人员来说,是否应退税现在还不好说,有待于新的个税政策届时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