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 峰
春节刚过,能不能拿到加班费是不少人时下最关心的问题。虽说,法律规定春节假期前3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4天可以“补休”。但一项调查显示,“拿不到加班费,高达71.3%的职场人士选择默默忍受”。许多人因为害怕丢了饭碗而选择了默默地承受。(2月12日《南方日报》)
过节加班的,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遗憾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加班费”,对一些“加班族”而言,总是可望而不可即——节日的加班劳动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补偿。要加班费还是要饭碗,两者只能选其一,这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与不敢“较真”节日加班费一样,劳动者同样不敢“较真”拒绝加班。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可事实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
从表面看,这当然是劳动者的尴尬。劳动者的付出未能得到补偿,却只能默默忍受,说明面对资本的强势,一些劳动者的无奈。但同时这也是管理部门的尴尬。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权利的漠视,其实质是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权威的漠视,是对法律尊严的漠视。
虽然,春节期间的新闻,报道了各地领导干部放弃休息,看望加班的职工,问寒问暖,令人感佩。但笔者认为,领导干部在关心春节期间加班的劳动者的同时,更应关注一下他们是不是可以拿到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同时,春节过后,劳动监察部门要及时跟进,开展执法监督,因为执法机关有为春节加班费“较真”的义务和能力,作为一种法定的执法责任,即使没人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展开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当下,“拿不到加班费七成劳动者忍了”问题的存在,其本质是劳动者权利的贫困。因此,救赎之道不能靠某些部门的表态,也不能指望企业的良心发现,而要靠有力的公共政策执行去激活法治效力,纠偏失衡的劳资关系。要知道,按时足额发放加班费关系到法治理念、社会公平和诚信友善,关系到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而一个社会的进步程度最终要反映在社会公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