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撰稿人游伟
近些年来,司法不公、审判不廉的问题一直成为影响司法公正与权威形象的社会焦点。每当成为社会热点的涉及审判不公的案件出现之后,除因法律专业水平不足、对立法精神把握不当而造成的机械执法外,人们多少都能看到权力影响、屈从权贵、法官不廉甚至枉法裁判的现象。因此,在进一步提高法官专业素养的同时,如何在观念和实践两个层面上,使法官真正确立起依法裁判、廉洁司法的理念,如何培养法官刚正不阿、不畏权贵、不徇私情的品行,已经成为确保审判活动公正、廉洁的当务之急。
应该看到,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官依法裁判案件的权力是有充分的依据和法律保障的。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体制、机制和客观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案件却依然面临着不少的困惑甚至干扰和阻碍。充分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在我国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须付出更多艰巨的努力。
就审判机关本身而言,一方面要打破“部门利益”的局限,全面投身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同时也应更加关注自身机构过度“行政化”和法官专业化建设及清正廉洁方面的问题,探索符合司法规律和审判特点的运作机制、工作方法。
近段时间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更加关注法院自身建设的突出问题。在广泛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连续出台了涉及推动审判公开、规范审级关系和推进队伍廉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近日,媒体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又起草完成了三项新制度文件,分别涉及法官从业利益冲突的任职回避、防止涉案人情干扰和督促干警的审务督察问题,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全面推行。应该说,这些文件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对于充分保证司法廉洁和促进审判公正而言,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诉讼法从保障个案审判公正性的角度,对案件诉讼过程中的法官回避问题作出过明确规定,但作为一项从业限制制度的“法官职业回避”,在现行的法律中却没有规定。因此,作为一种国家公职的法官,要不要设立从业回避、在多大的范围内确定回避等,确实需要站在加强公职人员从业廉洁和保证公务履职公正性的角度,去通盘考虑,并统一立法。因此,设定控、审、辩三方对等的执业回避制度,十分必要。
而防止审判过程中的“人情干扰”,由于涉及到法院内外部关系和司法环境等因素,其操作的难度更大,更需要在建立相关刚性制度的同时,加强制度的实际“执行力”。比如,在对待某些党政领导“批示”案件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曾发文要求予以“登记”,但在司法操作中有时却形同虚设。因此,人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的防止涉案人情干扰的相关制度,能够更多一些可操作性,起到维护司法尊严和促进审判公正的作用。
消除司法不公和审判不廉,需要进一步强化综合推进措施,不仅需要制定合法、科学、可行的制度,更要关注制度的执行、督察和操作有效性,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当建立刚性的责任查究制度,使清正廉洁、公正审判真正成为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众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