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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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标的金额达2亿多元,涉及串通投标公司100余家,共有22名官员涉嫌违纪……日前,江西萍乡市纪委、监察局通报查处了一起串通操纵投标的窝案串案。
一年多来,在萍乡,同类案件已被查处近20起。招标违规案件频发,背后存在哪些制度漏洞?
区住建局长为哥哥打招呼,买下12家公司资质操纵投标
2月13日,萍乡市纪委执法监察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起案件既有投标人之间的暗箱操作,也有投标人与中介机构的串通作案,还有招标管理机构有关人员的一手操纵,更有少数领导授意操控,涉案金额之巨,社会影响之深,为萍乡近年来所罕见。”
据介绍,窝案浮出水面,源于半年多前的一封举报信。
2010年6月,萍乡市纪委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萍乡市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主干道建设工程涉嫌串通投标;经缜密初核,发现了新余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永华等人串通投标的线索。
专案组发现,“安源廉租房”等多个项目背后,都出现了新余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影子。
萍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舒仁庆立即指示,抽调最精干的办案人员,联合市公安局,把一系列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串标窝案并案处理,称为“7·22”专案。
“安源廉租房”项目,涉及到安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冯德巍。2010年5月,“安源廉租房”项目进行招投标,在招标之前,冯给李某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股长兼招投标办主任)打招呼,说自己的哥哥冯德浩和朋友张某某、谢某某合伙参与了“安源廉租房”项目某标段投标,要李某某想办法给操作好。李某某当即回答,当前建筑行业围标串标很严重,确实很难办,但他会尽力办好这件事。
之后,经过李某某与新余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协调,新余珠珊公司花费14万元,“买下”12家公司的资质,陈永华、姚治萍组织新余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参与“安源廉租房”第三标段的招投标,操纵投标过程,该标段最终由张某某(实为张某某、冯德浩、谢某某)中标,标的584.23万元。
串标项目涉及公司100多家,多名官员被追责
萍乡市纪委提供的材料表明,“7·22”专案共涉及串通投标项目21起,涉及串通投标公司100多家,涉案标的金额2亿余元。
6名串通投标人员被查处,3名串通投标人员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新余珠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萍乡市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公司、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4家组织、策划并多次参与串通投标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中标无效、取消投标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列入“黑名单”等行政处罚。
冯德巍身为国家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利益,其行为违反国家招投标规定。经安源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并报经2010年12月18日区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冯德巍行政警告处分。
“7·22”专案组同时查清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在项目立项、资金拨付、结算等环节收受项目负责人钱物的问题。
办案人员受到威胁,行贿手段五花八门
“我们经常受到威胁,因为家庭、子女在本地,所以调查组的同志们承受了巨大压力。”一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此类案件取证难、突破难、深入难、查处难”,萍乡市纪委执法监察室某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案中,少数投标人采取“价格同盟”、“轮流坐庄”、“陪标补偿”、“挂靠垄断”等手段,多年来控制着该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的招投标,他们大多是“几进宫”,是行业内的“老油条”,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
该负责人说,包工头行贿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一对一”的秘密交易、公共场合的单独接头等都是常用的手段;逢年过节的节日礼物、婚丧嫁娶的“小意思”、子女上学的“贺喜红包”都是送出超额礼金的有力借口;甚至有的以“赞助”、“付回扣”、“请客吃饭”、“搓麻将”等名义施行贿赂,想方设法逃避法律制裁。
招标主体与监督主体混同,处罚力度不严厉
“查案过程中,感觉现行的制度和招投标法漏洞太多。”安源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雪松说。
接受采访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也普遍认为,在《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过程中,凸显出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而且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也容易引发隐患。
“法规制度不健全,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萍乡市公共政务管理局一位长期从事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的人士说。
他分析,从监管机构的设置上看,目前对招投标领域的行政监管模式仍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按照行业属性,由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这种模式的弊端,一是政出多门,各说各话;二是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缺少一个统一、权威的管理监督机构,招标采购主体与执法监督主体的混同,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即监督由建设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出现违规行为,也要由同一主管部门来查处。
舒仁庆说,中标后监管不力的问题比较明显。中标后,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对中标后的现场管理力度不够,对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另一方面,监管效果不佳。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参与监督的有关部门,由于所处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职责不明,常使监督流于形式。
串通投标行为违法成本低,也让违法分子肆无忌惮。比如,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处罚力度并不严厉。
舒仁庆分析,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违规低成本之间有较大的反差。目前对招投标违规处罚相对较轻,多数只是按中标价5%。至10%。罚款了事,再加上约1%至3%的围标费用,与其20%以上的高额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