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专题
本报记者周斌
从杜培武案、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冤错案,引发了民众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密切关注。
为回应民众期待,中央将“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司法改革进行部署。2010年5月31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有了重大创新和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个证据规定加强了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对确保司法机关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最高法司改办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疑者不杀杀者不疑
2010年年底,当朱某拿到检察机关的撤诉决定书时,激动得热泪盈眶。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故意杀人,朱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反复,庭审中不认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审查全案证据发现:抛尸使用的运输工具无法查证;抛尸时间无法查实;尸体的覆盖物与被告人供述不相符合;尸检报告与被告人关于捆扎并戳刺尸体的供述不相符合等。
承办法官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相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能采信;又因本案的其他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故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经审判长审查、合议庭评议、庭长审核,并与检察机关沟通,本案最终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结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把好死刑案件二审关,以“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不放过任何细节和疑点,确保犯罪事实和适用死刑的事实都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证据材料有瑕疵的,及时提出补查、补强要求;对于案件主要事实存疑、证据不足、证据冲突的“问题案件”,依法发回重审,决不姑息迁就。2010年,该院没有一起案件是因为事实证据存在问题而被不核准的。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最高法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各级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中,始终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原则,努力把每一起死刑案件办成铁案,真正做到“疑者不杀,杀者不疑”。
排除非法证据防错案
“鉴于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且其侦查阶段及检察人员批捕讯问时所作供述笔录,有其签名、捺印,符合供述的形式要求,被告人高某辩解将一陌生智障女孩领至离家较远的山上,使其较长时间失去监护,仅为请其吃烤肉的理由,明显违背常理,故本院对其所提受到非法讯问的辩解,不予采信。继续法庭审理。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这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高某强奸一案庭审现场的一幕。
该案承办法官牛传勇介绍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前,法院也常常遇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提出受到刑讯等类似问题,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又无法提供证据或者线索,法院往往无法进行实质处理。
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解决了这一问题。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解释说,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有4大突破: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审理”程序;明确了应由控诉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以及明确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
“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确立了应对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这位负责人说,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以非法方法取证的法律后果,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因规定较为原则,且未规定明确和具体的操作程序,很难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功能。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后,各级法院积极落实贯彻该规定,对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行绝对排除,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为,促进了人权保障,有效防止了冤错案件的发生。”这位负责人说。
全面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不仅仅是法院系统在推动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成果也不仅仅是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近两年来,特别是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后,政法各部门全面推动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成果斐然。
2010年7月16日,公安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积极推行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有效固定证据,防止办案人员非法取证。
为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全国公安机关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办案人员培训,切实提高民警采集、使用证据的能力。同时全面推行了“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模式,强化了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实时、动态监控。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还普遍推行了法制员制度,在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派驻或者配备专兼职法制员,按照调查取证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审核把关,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案、瑕疵案的发生。山东省公安机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行了技术员制度和法制督导员制度,以确保执法规范。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两个证据规定。
辽宁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联合会签了《关于规范死刑案件证据的意见》和《关于重大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并利用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证据搜集行为。
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则制定了两个证据规定的细则,就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审查、排除原则、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文书等作了具体规定,还对非法证据排除后的合法证据补强也作了细致的要求。
本报北京2月13日讯
指明根治刑讯逼供之路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将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非法证据作为排除对象,确立了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系属无效的规则。同时还强调了控辩双方可以就供述笔录的合法性进行质证和辩论,由法庭在听取双方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专门的裁决。
这些规定大大强化了公诉方的证明责任,对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合理的规范和限制,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最大限度的尊重。能够起到督促侦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促使公诉人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和法官认真履行程序性裁判的作用。
本报记者周斌整理
再修刑诉法有了良好基础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两个证据规定一改过去相关规定原则、笼统之弊,是对刑诉法的修正和发展。如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确立的证据裁判原则,把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标准,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澄清了人们对案件事实的不同理解和认定方法,是对我国证据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丰富和发展。其第三条规定的程序法定原则,第四条规定的质证原则,第五条对证明标准关于确实、充分的解释等,都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也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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