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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拓印未分等文物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4日08:4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13日讯记者蔡岩红未依法区分等级的文物不得复制、拓印。因文物保存状况和文物本体特点不适宜复制、拓印的,不得复制、拓印。这是国家文物局新出台的《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文物复制是指依照文物的体量、形制、质地、纹饰、文字、图案等历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与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动;文物拓印是指在文物本体覆盖一定的材料,通过摹印文物上的纹饰、文字、图案等,制作拓片的活动。

  办法规定,复制、拓印文物,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为科学研究、陈列展览需要拓印文物的,元代及元代以前的,应当翻刻副版拓印;元代以后的,可以使用文物原件拓印。在文物原件上拓印的,禁止使用尖硬器具捶打。批量制作文物复制品、拓片,不得使用文物原件。

  办法还明确,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复制、拓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办法要求,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或国家权益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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