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伟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李军“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李军有期徒刑2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李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4年至2008年在垫江县城区域通过一系列有组织的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获取钱财,通过参与垫江县攀高房地产开发公司、垫江县南新街杂货市场等拆迁,通过介入民间纠纷,获取非法利益,提高其组织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对组织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被告人李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军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军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