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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取消收费更重要的是限制收费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印发通知,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是继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后,又一次为企业和社会减负的举措。(2月13日《人民日报》)

  近些年来,尽管我国一直致力于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也取消了不少收费项目,但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层出不穷。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字称,在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就高达4000多亿元,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人头均摊约为500元。在现实中,往往是取消了一些收费,新的收费又出来了。

  从道理上讲,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服务机构,已经享有纳税人通过纳税提供的活动经费,不应该再向社会收费,正因为如此,社会和舆论早就呼吁,我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该逐步走向终结。显而易见,要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乱收费,必须采取“两头堵”:一是对已有的进行逐步清理、取消;二是严格控制新增收费。就此而言,对于此次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人们是乐见的。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在收费方面任意性过大,动不动就收,想收就能收。一项调查显示,被作为行政收费依据的红头文件全国有7000多件,严格意义上的有法可依者不过30余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曾表示,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缺乏透明度与严格的规范,从而成为部门敛财的工具,也滋生了大量腐败。

  当前我国的绝大部分行政收费项目,来源于行政机关的自我审批,而非法律的授权。缺乏法律规范的行政事业收费,很容易变成“乱收费”,从而成为部门敛财的工具。去年媒体曾报道,江西乐平市的交警部门竟然搞起了罚款包季、包年制,车主只要交1900元可保一个季度不罚款,交8000元就能保证一年不罚款。

  从某种意义上说,比取消收费更重要的是限制收费权。我们知道,在公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具活力和最具扩张性的权力,稍有不慎就会演变为一匹脱缰烈马。在法治成熟的国家,除了法定税收外,政府不得向公民收取其他任何形式与名目的费用。不难看出,要真正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事业收费,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政府部门的收费权力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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