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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前退休者不宜只考虑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4日13:05  新闻晚报 官方微博

  □施平

  新华社昨日受权发文称,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为个人所得,对退休补贴征收个税理由充分,而且针对一次性较大收入征税有利于调控个人收入差距,能够体现个税的分配调节功能。然而按照税务总局发文逻辑,在之前的操作中,对退休补贴没有征税,个人提前退休所得收入没有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所以这次恢复开征,实际上就是取消了税收优惠,增加了个人税负。

  根据税务总局的公告,对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退休补贴被视为提前退休年数的工资总额来看待。以提前四年退休为例,假如一次性退休补贴为20万元,那么个人就要缴税9600元,也就是4.8%的税率,相较过去的零征税,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较大的负担。

  提前退休是我国特有的一种 “减员”现象,主要目的是让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减负”。由于这种“减负”实际上是把用人包袱转移到了社会,由全体纳税人的养老金来承担提前退休者的开支,所以国家对于提前退休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提前退休必须符合规定:要么是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要么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而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提前退休也有严格限制:男性公务员一般在55岁以上,女性公务员一般在50岁以上,并且都要在机关至少工作20年整;或者是在特殊岗位工作,有损身体健康的。

  从以上条件设置不难看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员工,要么是工龄较长、年龄较大的,要么是长期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健康工作的。排除那些非正常提前退休者,大部分人为单位作出了长期贡献,而在就业市场上一般也不再具有竞争力,往往还有各种疾病,属于弱势群体。由于提前退休,这部分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时限较短,在养老金收入上也将少于正常退休的同龄人。正是出于弥补他们损失和扶助退休生活的考虑,单位向他们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这虽然是一种工资性收入,但也可以说属于一种退休福利,与一般的年终奖、奖金等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是否必须完全按照工资性质和税率来征税,还是有可商榷之处。

  从公平原则来说,增加个税税负的同时就应减少纳税人的另一种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退休补贴开征个税合理合法,但是开征之后,这些新增税收理应反馈于提前退休员工的养老福利上,充分体现税收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切实提高提前退休者的各方面保障水平。我国政府长期关注退休者福利,连年提高退休金水平,对于弱势群体的提前退休者是否也能体现这一精神,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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