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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严查中介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5日01: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雄飞

  查处发生在资产处置领域的系列贿赂案,是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首次集中查处市场中介组织贿赂犯罪,也是查处的贿赂犯罪中涉案部门最多、涉案人员最多的系列案。为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我认为,应当积极构建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制度漏洞是资产处置领域中介贿赂犯罪的根本原因,只有织就完善的制度大网,才能减少公职人员与中介人员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

  一是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加快统一制定诸如民间组织法、社会中介组织法、中介组织促进法等专门、完备的社会中介组织法律及具体行业指导法律,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现行刑事法律,针对中介贿赂犯罪设定相关罪名,对中介组织收受委托人或相对方不当利益的行为单独设置中介受贿罪,对中介组织为委托方利益贿赂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单独设置中介行贿罪。此举不仅有利于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更有利于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查处。

  二是畅通市场中介组织获取信息的渠道。信息不公开容易引发腐败,因此,应坚持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制度。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以外,其他信息都应予以公开。同时要加强保密工作,完善保密制度,修改有关机密的定义和对泄密行为的定性,防止有关资产处置政策和决策机密被泄露,以防范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上出现的不公平竞争现象。

  此外,对权力运行实行有力的监督制约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性措施,也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因此,应建立健全监督体制,使腐败分子难有可乘之机。

  一是大胆赋权行业协会,强化中介自律机制。引导民间产生自律自助组织——行业协会,并赋予行业协会类司法机构权力,对其会员可行使调查权和处罚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管作用,以切实实现行业自律,保证行业竞争秩序,减少犯罪发生率和加大犯罪的发现力度。如行业协会可对同属于其会员的竞争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等。

  二是加大对市场中介组织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要采取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司法制裁相结合的惩治措施,加大犯罪成本。经济赔偿对中介组织贿赂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应依据犯罪人员犯罪行为对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损失情况,按照责任大小,由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这样能从经济利益角度形成较大的约束,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作者系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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