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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案多人少、轻微刑事案件比重大的基层检察院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办理机制、简化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等则是实现该机制的有效路径。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仍呈居高不下之势,而在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因此,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轻微刑事案件占比重大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实现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分工办理的机制
(一)案件分工办理,并明确责任。为分散轻微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出口”,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实行案件分工、分类办理。在综合考虑轻微刑事案件占受案总数的比例的前提下,指定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多、有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及强烈的责任心的人员单独或成立办案组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在成立办案组办理案件的情况下,办案组还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案件再次进行分工,使在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同志专门办理某类案件,以达到快速办案,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案件繁简、难易分流办理。检察院案管中心受理案件后,首先由公诉部门内勤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公诉部门负责人,由公诉部门负责人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案件的社会影响以及量刑预期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上述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的,决定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将案件分流给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或办案人,并要求承办人员在一定的办案期限内(一般应为二十天以内)办结案件。同时,公诉部门负责人要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公示,以督促承办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快速办理案件。当然,如果承办人员在通过进一步审阅卷宗及提审犯罪嫌疑人后,认为不符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由其决定转为普通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3)带有共性的事务性工作由专人办理。公诉部门办案人员每天在审阅卷宗的同时,还要处理许多事务性的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有必要将办案人员从一些带有共性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由专人来办理。公诉部门可以设立专人就每天受理的案件进行统计,统一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向法院送达卷宗、接待律师、办理会见手续等,为案件承办人员分担一些琐碎事项,以进一步提高办事、办案效率。
二、简化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审查起诉环节的重要文书,一份详细完善的审查报告可以使案件审批人不用翻阅卷宗即对案件整体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但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来说,其审查报告如果仍单纯依照现行审查报告模式制作,不但费时费力且不必要。因而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有必要对审查报告予以简化制作,以节省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现行审查报告样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首部;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三、移送机关认定的事实及意见;四、审查复核证据的过程;五、工作情况;六、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依据;七、本案存在的问题;八、证据分析;九、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笔者认为,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审查报告予以简化:
(一)在审查报告首部简要叙写审查起诉工作情况及审查复核证据情况,省略第四项审查复核证据过程及第五项工作情况;
(二)在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已详细列明案件侦破简要过程,且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中已对犯罪嫌疑人刑拘、逮捕时间予以叙述,因而第二项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可以省略;
(三)将第三项移送机关认定的事实及意见、第六项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依据整合成一项,为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依据。在认定的案件事实部分,如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则仅予以简要说明,不再重复叙述。在认定事实的证据部分,则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再详细抄录。
(四)将第七项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八项证据分析综合为一项,即对证据的分析与说明,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及对证据的分析说明。
三、加强内外的协作与配合
(一)加强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第一个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有全面了解的部门,其对某一案件是否属于可以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掌握有第一手的资料,而且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在业务上有紧密的联系。一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当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将《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抄送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由公诉部门负责人依据该建议书并综合考虑案件证据变化情况,决定是否实行快速办理,从而简化公诉部门对案件繁简分流的审查程序。其次,在已普遍实行网上办公办案的情况下,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公诉部门可以参考使用侦查监督部门制作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在其基础上制作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节省制作审查报告的时间。
(二)加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是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的依法快速办理,因而有必要加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联动与配合。在综合层面上讲,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与辖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快速办案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以成型的制度来规范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行为,并实现工作的有效衔接。在具体层面上讲,一方面,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发送了《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的案件,可以督促公安机关尽快完善证据移送审查起诉,对发生了变化不适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在受理案件后,公诉部门应慎用、少用退补手续,能由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的证据,通知公安机关尽快补充完善,并尽快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公诉部门对提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移送卷宗或相关证据材料时,要向人民法院送达一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对案件快审快判。对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公诉部门要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作用,督促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审结案件,对不当延长审理期限及随意变更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及时指出并建议法院予以改正。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