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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公司前高管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5日02:05  北京晨报

  原中国银河证券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王长林,在该公司为中央国家机关办理1.5亿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存在中间人介绍的事实,骗取公款1100余万元。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开审此案。王长林在法庭上不认罪,他给出了“零口供”。

  庭审现场

  “我没收1100万中介费”

  昨天10时20分,今年48岁的王长林被押上法庭(见图)。他的头发花白,表情很镇定。据检方指控,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被告人王长林利用担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该笔业务由中间人介绍的事实,指使于某、林某(均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人民币1100余万元,据为己有。

  在庭审中,王长林并不认罪。他说:“检察官所说的犯罪事实,我没有做过。”对于被控骗取公款1100余万元,王长林坚称,“我没有收过1.5亿国债的中介费。”王长林还否认指使于某、林某冒充中间人,领取中介费。

  检方举证

  大量证据不容诡辩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长林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违反刑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王长林在接受检方调查过程中,给出了“零口供”,虽然此案没有王长林的口供,但是检方出示的大量证据可以证实王长林的犯罪事实。检察官当庭出示了银河证券公司丁某及其爱人、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杨某、假冒中间人林某等人证言。

  证人证言

  “中间人”自称帮忙取钱

  身为银河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丁某是王长林的下属,丁某在证言中说,她丈夫的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1.5亿国债,想找国有证券公司托管,而银河证券就是国有公司,她找王长林说了此事,王长林联系到该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做这项业务。在王长林的安排下,她与该营业部负责人杨某见面。

  丁某的丈夫节某证实,他代表本单位与银河证券的营业部杨某直接联系,最终将本单位1.5亿国债交由该营业部托管,并没有通过中间人介绍。据检察官介绍,由于节某犯案被抓,节某揭发了王长林。目前节某已被判刑。

  银河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杨某表示,王长林说他的朋友林某介绍了1.5亿国债托管业务,按照行业潜规则,对于中间人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在这项业务做成后,林某索要中介费,自己通过王长林与林某谈好比例,林某多次到营业部取走中介费,每次拿走上百万元现金。此外,于某也曾经来取过钱。

  案发前,王长林为掩饰犯罪,于2006年指使林某向银河证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还款人民币275万元。林某在证言中说,于某让自己帮忙去证券营业部取钱,还说是帮其姐夫王长林取钱,自己每次取了钱,都交给了于某。后来,银河证券公司要求他归还中介费,王长林让他与银行证券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

  辩护重点

  中介费究竟被谁拿走?

  在庭审中,王长林的辩护人说,从林某的证言中可以看出,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林某受于某之托多次去营业部取走中介费,林某说把钱都给了于某,于某说钱全是帮王长林取的。这些钱究竟是给了于某,还是给了王长林,林某有没有从中拿钱,都存在疑问。目前王长林否认拿钱,于某在逃,只有林某一人的说法。“涉案的巨额中介费究竟去了哪里,还没有搞清楚。”

  晨报记者 武新/文

  通讯员 常鸣/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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