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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自主品牌须用司法保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5日02:44  扬子晚报

  宁夏财政厅斥资近900万元一次性采购25辆豪华奥迪A6一事曾引发广泛质疑,近日该公务用车中标公告的另一细节再次引起业界关注:在包括25辆豪华奥迪A6在内的最终中标的71辆公务用车中,仅有1辆为自主品牌(2月14日《经济参考报》)。

  在印度,政府各级官员包括总统和总理,都必须使用国产汽车,印度总统的“座驾”档次相当于中国的夏利车。同样,韩国公务用车也是清一色的国产品牌。

  与此相比更让我吃惊的还在于,宁夏的这次政府公车采购公然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早在2009年6月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关于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单位新配备、更新汽车“自主品牌汽车比例应达到50%”。然而,宁夏采购的自主品牌汽车不到2%。此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负责招标的采购部门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但是,宁夏此次的公开招标中明确要求采购“奥迪A6”轿车。

  然而,更让我吃惊的是,时隔多月,媒体曝光也多时,但宁夏有关部门违法采购,居然也没有谁来进行纠正。这也不奇怪,因为按照现行的法律,财政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还当监督者。在整个过程中,难以见到中立的第三者——司法机关进行居中裁决和监督的身影。

  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司法审查在政府采购中作用非常有限。一是对于政府财政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的种种规定,法院事先不能介入,而供应商也无法事先提起行政诉讼,结果往往是政府采购既成事实,供应商很难维权;二是政府财政机关制定的许多关于政府采购的种种规定,被视为是“抽象性行政行为”,不能列入司法审查范围;三是许多供应商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在政府不公正的采购面前,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愿意提起诉讼。

  自主品牌的保护,不是一纸公文就能做到,还必须完善司法审查机制。首先,应当完善事先的司法审查机制,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应当报送司法机关审查,或者允许当事人事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初步审查认为成立的,可以先发布司法禁令,暂缓政府采购;其次,要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可以对政府文件等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再次,应当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没有参加到政府采购中的公民,也可以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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