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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儿童不能被收养”非善举

  河豚有毒,地球人都知。虽偶有人因吃河豚丧命,但坊间“拼死吃河豚”者还大有人在。实际上,河豚只要处理谨慎也可食用,据说日本人就喜欢吃河豚刺身。扯了这么远,拙文是要谈关于 “被拐儿童不能被收养”这个问题。这两者有关系吗?当然有!

  由深圳9名被拐儿童的领养问题而引发 “被拐孩子不能被领养”争辩,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秋成谈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应该暂时由当地的民政部门来抚养。这里的“暂时”两个字是说明这些儿童并不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意味着有找到亲生父母的可能,也不是被遗弃的儿童。当时立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初衷就是防止被拐的孩子被解救出来又被领养回去再次被拐卖。另一方面,如果允许被收养,那如果找到了亲生父母,又该怎么办?又将面临法律上和情感上的难题。

  有的人不会因为河豚有毒而放弃食用,只是在处理时更为小心而已。就解救出来的被拐儿童而言,不能因为有小部分人可能会将领养后的孩子重新拐卖,就将领养的大门完全关闭。让那些被解救出来的被拐儿童在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情况下,只能生活在福利院,无法感受到家庭的温暖,难道这就是法律对孩子的保护?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在伤害孩子。

  河豚有毒,爱吃的人总会想方设法去处理到可以食用。难道我们在为预防有人领养孩子重新拐卖上,就不能够做得更周全吗?如把领养制度定得更为详细、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力度等等。

  至于被领养后找到亲生父母后会产生新问题,这种理由也太过牵强。对于被拐儿童来说,找到亲生父母后产生的情感和法律问题,与在福利院的那种环境中无奈成长相比,只要是正常人都知道孰轻孰重。

  因此,不能为被拐儿童谋求幸福创造未来、因噎而废食、一劳永逸的法律,当属恶法无疑。

  (据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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