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年春节,流浪、乞讨、买卖儿童的问题,引发热烈讨论。我们又有幸听到了奥地利学派市场原教旨主义中国信徒们雷死人不偿命的声音。在一篇题为《关于买卖儿童市场的国家垄断》的文章中,充满了这样的格言警句——
“买卖儿童使得亲生父母、儿童、购买儿童的养父母都得益,没有受害者,不需要什么人来禁止。”
“人的身体可以出租——受人雇佣而打工、演出、做广告、写文章,都是人对自己身体的出租行为。将孩子的抚养监护权出租给一个人,期限到孩子成年那一天,有什么不对呢?”
“买卖儿童,古已有之。古人不认为这是一种罪过。或许是因为买卖儿童符合自然法。因为儿童自己没有自身的全部所有权,直到他宣称自己拥有为止。如果儿童拥有自身的全部所有权,你就不可以强迫他做任何事,包括:起床、上学或洗澡。因为你不可强迫一个有全部所有权的人做任何事。”
“自由主义伦理的核心在于:不可强迫任何人。你,作为第三人,不可强迫孩子的父母养活孩子。如果孩子的父母拒绝养活他,你没有任何权利强迫他们做这件事情。同样地,作为和你地位相同的其他人——即使他们是整个社会所有其他的人——都没有权利强迫。”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会导致大量的孩子饿死吗?不会的。因为自由的社会,买卖孩子的市场会特别地发达。不被父母所需要的孩子可以很容易地被以或高或低的价格卖给——有时候是倒贴钱给——未来的养父母。禁止买卖孩子,才会导致不受父母喜爱的孩子的悲剧。”
人有买卖他人自由的自由吗?这首先不是一个书斋里的问题,而是一个大街上的问题。我不需要你理论上的教诲,只请你给我一个实践的样板: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允许儿童自由买卖的?
香港一直被公认为全世界市场自由度最高的地区,最接近于奥地利学派的理论“乌托邦”。但在那里,别说买卖儿童了,父母带孩子乞讨都不行。闾丘露薇女士告诉我们这样一条新闻:“春节期间二名内地妇女来香港探亲,带着六岁的孩子乞讨,被热心市民向警方揭发,结果被判监禁三天,法官的理由,身为孩子的母亲以及外祖母,用增加收入的理由让孩子乞讨,没有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必须要承担法律后果。”
在欧美各国,从19世纪一直到现在,也都有限制流浪、乞讨的法律。即使在罗斯福新政之前、奥地利学派无限怀念的“完全自由放任”年代,也是如此。20世纪初期、堪称“自由主义天堂”的美国,因为以社会达尔文主义为基础的“优生学”一度猖獗,政府甚至曾大肆抓捕流浪者强制进行绝育手术!
最早倡导“儿童可以自由买卖”的学者,米塞斯的衣钵传人,美国政治活动家罗斯巴德,认为政府连拥有武装力量都是非法的,军队与警察应该由自由竞争的私人保安公司来取代。他从事的所有政治活动都以失败而告终。现在,他的主要著作都已在中国翻译出版,并且拥有了大批拥趸。看来还是中国人的胃抗造。全世界都没人敢吃的药,拿来给中国人尝鲜,你如果拒吃,就会被指责是“反市场”、“反自由”。
因为计划经济在中国曾经是一种“政治正确”,因为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过度、过量的政府行政干预,所以有些人就跑到另外一个极端去寻找理论武器,“以毒攻毒”。去年富士康事件后,写出上述文章的同一位青年学者就曾一语惊人,撰文《没有资本家,你连跳的楼都没有》。
两极相通。计划经济时代“忆苦思甜”,爱说旧社会穷人卖儿卖女、活不下去。现在又有人说,有卖儿卖女的自由那就对啦,活不下去你可以跳楼——看来,不把市场经济搞臭,他们誓不罢休。
过去,曾有人提出个很好的主意:给那些怀念计划经济、反对市场化改革的人们划一个“特区”,让他们在那里继续享受买东西排队、凭粮票布票吃饭穿衣、天天“七斗八斗”斗斗斗的“好日子”。现在看,也许还可以另外再划一个市场原教旨主义“特区”,也给另一些人“实验”自己理想的机会:没有政府,没有警察,没有社保,没有工会,物竞天择,适者生存,遇上大饥荒连“易子而食”都不必,因为任何交易都有成本,直接吃自己孩子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