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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不得在单位团体兼职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5日08:11  法制日报

  南振中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符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精神。既然要对中国人民银行法提出修正案,除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而迫切需要修改的部分外,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其他需要修改的问题最好能一并考虑。

  提两点修改建议:第一,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建议将最后一句改为“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事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因为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兼职,也容易造成滥用职权的现象。

  第二,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后增加“没收非法所得”6个字。这样规定,可以防止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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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国务院设立银监会后,人民银行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因此,需要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2003年8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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