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2月14日电记者丁国锋记者今天从正在举行的江苏省第十一届人代会第四次会议议案组了解到,截至2月12日中午12时大会秘书处确定的代表联名议案截止时间,本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议案530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7件议案将纳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内容。
这些重点督办的议案包括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定《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以及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地方性法规等。
由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贺凤春等13名代表联名提交的关于尽快制定《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议案中,对江苏作为一个湿地大省,尚未形成立法保护现状的情况提出建议,目前湿地保护偏重于湿地的经济价值,而忽视生态价值,导致了部分湿地遭遇严重破坏。
贺凤春代表介绍,江苏目前湿地的面积占到了国土面积的39%,湿地面积因为开发围垦、填埋的开发建设需要,处于急剧缩小态势。其中仅洪泽湖滩地就在11.5米至16米高程内被围垦1018平方千米,整个洪泽湖为此丧失了50%的湿地。因沿海开发需要,沿海滩涂围垦范围也达到了2450平方千米,以及长江、淮河等大小河流沿岸滩地围垦的情况,形势十分严峻。为此,应当在加强湿地资源普查监测的基础上,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并坚持“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农林、水利、国土、环保、规划、园林等部门都应当积极参与、各司其职。还建议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禁止或限制开发地区的农民,实施补偿补贴。
此外,7件由常委会重点督办的议案还包括关于制定《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议案,由盐城代表团和泰州代表团共24名代表分别联名提出。
张鸿生等1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指出,残疾人的整体生活水平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残疾人在教育、劳动就业等方面屡遭歧视,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明确权利、完善相关保护措施。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经出台17年,远远落后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际。
该议案指出,2011年是残疾人保障法实施20周年,江苏可以抓住这个重要契机,出台新的、具有江苏地方特色、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权益保障的《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建议尽快启动正式立法工作。
姜德明等12名代表联名提交的关于制定《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议案,附上了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08年开展调研论证的条例初稿,其中建议各项立法中涉及残疾人权益的,应当听取残疾人意见和建议,保障残疾人对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图为数万鸥鸟翔集江苏沿海湿地。王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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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包括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地带等。由于兼具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的特点,湿地是地球上生产力最高的特殊生态类型,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湿地也因此被誉为“地球之肾”、“天然水库”和“天然物种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