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响水事件”不需要替罪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5日08:23  国际在线

  江苏省响水县政府13日通报,响水爆炸谣言引发恐慌一案侦查有了突破性进展。目前,2名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另2名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2月10日凌晨,响水县有人谣传,陈家港化工园区大和化工厂要发生爆炸,引发周围村镇的万余群众产生恐慌并连夜自发转移,最终导致四人死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期间,发生如此大规模的混乱,并出现惨痛的生命损失,当然必须有人为此负责。如果经过公开、缜密的司法程序,能够判定的确有人为引发混乱而蓄意制造、传播谣言,那就必须依法对责任人予以严惩,以儆效尤,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混乱和不幸。人们有信息传播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能妨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但是,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追究这四个人的责任,似乎并不妥当。按照当地政府发言人的说法,最初是一名工程承包人刘某,看到化工园区一家企业在排放气体,误以为是泄漏,随后通知其朋友称“有泄漏快逃”,结果这个信息一步步地传播为“化工厂要爆炸了”,由此引发这场大混乱。

  响水县公安部门对刘某等人进行刑事拘留的依据,是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构成本罪的关键要件在于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但最早发出信息的刘某,很明显并没有主观的故意,而只是做了一个错误的判断,也就是说,这是一个过失,不构成犯罪,对他进行教育是可以的,但进行刑事拘留,从法律的角度看理由不充分,从心理的角度看,则有点像迁怒于人,甚至是在寻找替罪羊了。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当地居民长期和化工园区比邻而居,早已成惊弓之鸟。而近几年化工园区确实发生过两起事故。在这样的背景下,刘某看到企业在“排放气体”,认为那是泄漏,实属合理判断,简直连“过失”都很难算了。

  更耐人寻味的是,尽管当地政府坚决否认有泄漏事故,但还是有很多村民还是向记者表示,当时他们“明明都闻到了不同寻常的味道”,这两方之间,肯定有一方撒了谎———只是,村民们为什么要撒谎呢?难道仅仅是为了给自己在寒冬腊月的子夜里逃出温暖的家,制造一个理由吗?

  在我看来,出了这么大的事,对当地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汲取教训,比如要反思为什么政府的公信力这么脆弱?为什么人们在遇到异常情况不是拨打110求助而是选择各自逃跑?有毒有害的化工园区建在人口稠密的地区究竟合不合适?等等。而最不应该做的,就是急于撇清责任,至于寻找替罪羊,那就更不应该了。(郭松民)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