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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方:大陆属我固有疆域 台湾嫌犯大陆犯罪必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5日11:32  环球时报

  环球网2月15日消息,针对菲律宾将台湾嫌犯遣送大陆,台“法务部”次长陈守煌表示:“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大陆属于我固有疆域,因此台方具有司法审判权及管辖权。”

  据台湾媒体报道,日前14名台湾诈欺犯被菲律宾遣送到大陆引起岛内轩然大波,台“法务部”表示,14名嫌犯如果遣返回台,台方一定会以重大经济案件侦办,虽然犯罪结果地在大陆,但因为“大陆属于中华民国固有疆域”,台方具有司法审判权及管辖权,未来14人在台湾如果被判刑,也必须入监服刑。

  据台湾方面法律规定,“国人”在境外犯最轻本刑三年以下之罪,纵使回台受审也不必服刑,由于诈欺在台湾属于轻罪,吕秀莲就主张,14名台湾诈欺犯应该留在大陆受审。

  “法务部”次长陈守煌指出,14名台湾人诈骗的都是大陆人,而且在大陆也有车手等同谋合作接应,因此本案的犯罪结果地在大陆,部分犯罪行为也在大陆,而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大陆属于我固有疆域”,因此台方具有司法审判权及管辖权。陈守煌:“目前宪法并未变更,在中国大陆的犯罪,依照最高法院1982年8129号的判例,视为是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我们一定有审判权及管辖权。”

  也因为“大陆属于我固有疆域”,因此不算在“境外”犯罪,即使是最轻本刑三年以下之罪,在台湾也必须服刑。陈守煌:“在大陆也算是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没有刑法第七条的问题。”

  不过,本案受害的大陆人多达上千,14名嫌犯如在台受审,未来传讯证人恐成问题。陈守煌就指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起诉之后必须传讯证人,如果人数多审判时间会拖很久,而且证人作证必须要发给交通费、旅费,不能在一天之内终结,还要发给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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