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转让集资房给邻居 房价上涨“好心人”反悔争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5日20:1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徐州2月15日电 (李东艳 侯盈 孙冬花)让邻居以自己名义集资建房,房子建好后邻居也住了8年,面对日益上涨的房价,当初的“好心人”王某很不甘心,邻居多次催促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今日,记者从徐州市鼓楼区法院获悉,经判决王某限期协助邻居办理过户手续。

  2002年9月18日,王某所在单位某机械厂集资建房,作为职工,王某享有买房权,由于不想买房便把权力让给了邻居刘某,双方商定刘某以王某的名义与该机械厂签订集资建房协议。2003年1月20日该机械厂作为甲方,房地产公司作为代理方,刘某以王某名义作为乙方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房屋建筑面积96.84平方米,基价每平方750元,合计价值(含地下室)80775.8万元,约定分二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刘某以王某的名义分两次交纳了集资建房款总计80775.8元,并以王某的名义交纳了相关契税。2003年4月和2005年9月刘某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03年入住该房至今。此间,刘某多次找王某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均以各种理由不协助办理,并声称当时是让刘某代理自己办理集资建房事宜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集资建房协议虽不是王某的签字,但王某将相关购房资料及身份证交付给刘某,对刘某以其名义与机械厂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协议是明知的,协议签订后,刘某以王某的名义交纳了购房款,办理了相关权属证书,并居住房屋至今,对此王某未提出过任何异议,王某是将自己的购房资格让给刘某。如今王某以双方之间不存在转让购房资格协议,只是委托刘某代办集资建房事宜,未提供证据证实。王某作为名义房主应当履行协助刘某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最终判决,王某限期协助邻居办理过户手续。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