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明
“我们一家人面对的是一个握有各种权力的人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如果没有王亚丽被查处,讨回公道对我们来说或许是不可想象的。”出于这样的想法,对于民事案件被中止导致遗产迟迟不能继承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王翠棉虽然心急,但对办案机关没有半句怨言。
而法院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从法律上看也并无问题。所谓“先刑后民”,是指一起案件,当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时,先将刑事问题处理完毕再处理民事问题。这已成为司法惯例。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最早可追溯到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问题,应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然而,虽然当事人没有怨言,虽然“先刑后民”在司法上站得住,但一年2000万元的损失,却着实有些扎眼。这个损失,是某一个公司、某一家人的损失,也未尝不是社会的损失。如果最终的结果是司法程序和具体操作上的瑕疵延缓了社会发展的步伐,那一定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结果。这一事件涉及的刑事案件很快将开庭,待刑事程序结束,民事程序即可恢复。所以,我们今天探讨的话题,对于解决已经等了很长时间的王翠棉一家人的焦急,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这样的探讨有价值,其更大价值在将来而不是现在。
对于“先刑后民”原则,有学者观点比较极端,认为无视两种诉讼差异,硬扯在一起并要求一个以另一个为依据,违背司法规律。两种诉讼差异的确需要充分认识,不过,笔者以为,和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要求相比,刑事案件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高。以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审理民事案件,更有利于实现公正,这点似乎毋庸置疑(前提是刑事诉讼的结果是公正的)。问题在于,司法追求的目标,除了公正,还有效率,所以才有“迟到的公正非公正”的法谚。用效率的视角审视本案,需要反思的问题太多了。
第一,一年2000多万元的损失,是必要的吗?换句话说,先行确认民事关系,究竟有什么不可以?
这么做,违反“先刑后民”原则,是肯定的。但需要强调的是,在司法和社会现实之间,应该是前者适应后者而不是相反。如果某一条原则的结果不是促进而是妨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那么,这条规则就有变革甚至废除的必要。
在本案中,提早确认股权关系,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经营,由此创造的财富,既是公司的,也是社会的。这是先行确认民事关系的好处。而麻烦则在于:一旦将来刑事诉讼确认的事实和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不同,而这样的不同又影响了民事案件判决结果,民事案件可能面临重审。这样的弊端,正是一些人主张严格按照“先刑后民”司法的重要根据之一。
如果这是“先刑后民”的依据,那么,似乎应该有一个数字告诉人们,在民行交叉案件中,刑事和民事认定事实不同的比例有多高(我们多年“先刑后民”,难有这方面数字,不妨是曾经的比例。国外相关数字也有说服力),以让人们相信,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麻烦,“一刀切”地“先刑后民”,不惜让一些公司、公民承受效率低下的代价,是正当的。
第二,即使需要确定“先刑后民”,也应力避机械执法。
如果有关方面能提供依据证明“先刑后民”的必要性,那么,确立这样的原则未尝不可。但即使确立了这一原则,“一刀切”地机械执法仍不可取。案件千差万别,案情复杂争议大的,可以等刑事程序终结再审民事,而案情清楚没有争议,将来也不会出现认定不一致情况的案件,却没有必要“人为”等。
在本案中,王破盘占有多少股份,工商登记一目了然,石家庄市工商局数次向不同部门出具证明他占有80%股份。将来,这一事实应该不会有变化。而王破盘亲属提出的股权确认官司,基本只和这一数字有关。现在确认这一事实,可以确定将来不会有什么“后遗症”。此时,再机械适用“先刑后民”,除了每年造成2000多万的损失,并无太大意义。
第三,先行确权有无可能?除了必要性,还要考虑可能性。和王破盘一家人就股权官司对簿公堂的几个人,目前都在押。这是目前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的最大障碍。
不过,如果不出意外,这几个人恐都难逃牢狱之灾。刑事诉讼程序结束之后重新启动民事诉讼,这几个人怕是要从监狱到法院开庭——既然将来可以从监狱来开庭,目前从看守所来,似乎没有不可以,关键是有没有人肯这么做。
第四,避免损失,并非只有违反“先刑后民”一条路。
“先刑后民”是目前适用的司法原则。在它“松动”之前,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是正确的。上面说的,多是从未来着眼而不是现在。
但是,就本案而言,违反“先刑后民”并非避免损失的唯一方式。不确认股权,股东无法参与经营,但公司毕竟还有一些管理人,如果大厦能尽快开工,公司能经常经营,虽然由于股权不明,这部分经营财富最终会落入谁之手并不明了,但从社会角度,却没有让资源闲置。
据王翠棉讲,她曾向有关部门提出“暂借”部分权属文件,以让公司早日恢复开工的要求,但被拒绝。拒绝,从法的角度考量,或许没问题,但从理和情的角度,却未必没有商榷空间。目前被扣押的很多证据,比如营业执照、公章、大厦开工证明等,对公司经营必不可少,但对刑事诉讼而言,却并非关键证据。将这些证据暂时交由公司保管,待审理时从公司调取,既保证了公司经营,又不会妨碍刑事诉讼。也许,这种做法没有先例,但每年2000多万元的损失却逼迫我们突破原来的观念和做法。
“先刑后民”原则最初确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其背后蕴含的理念是“公权重于私权”,民事要为刑事“让路”。如今,几十年过去,这样的观念已与时代格格不入,而司法也应顺势而变。当事人告别“望楼兴叹”的日子,应该不远。
(刑事追究和更有效率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否兼得?如何兼得?欢迎来稿谈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