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日丹
本报北京2月15日电(记者徐日丹)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8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涉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作关系的重大问题作了明确和细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介绍说,刑事立案监督是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致使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信息不掌握;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能否监督、如何监督,缺乏明确的规定等。
该负责人指出,《规定》的出台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刑事侦查权正确行使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改革成果,对进一步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确保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和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原则;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及保障措施;建立公安机关不服纠正违法意见的复议复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