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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再获优惠政策 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6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15日讯记者蔡岩红周芬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继续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称,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据记者了解,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9年底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了与上述相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天两部门再次发布通知,实际上是将优惠政策再延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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