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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增雪,我们为什么不知道?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1日01:29  正义网-检察日报

  谢文英

人工增雪,我们为什么不知道?

  泰山顶碘化银燃烧炉正在燃放焰剂实施高山增雪作业

人工增雪,我们为什么不知道?

  陕西实施火箭人工增雪作业

人工增雪,我们为什么不知道?

  图片均来源于中国气象局网站

  2月13日,北京城区好不容易盼来了一场雪。市民们发现,这场雪与气象部门预报的不一样:预报小,实际大。气象部门的解释说,是因为有了人工增雪……

  人工影响天气,为什么不能提前告知市民?

  “那天听天气预报说是小雪,早上本打算开车上班的,可是6点多出家门时,地上的雪都没了脚面,积雪有五六厘米厚,只好打车走。”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杨先生说,他在路边足足等了40多分钟,好不容易才打到车。路上全是雪,车根本开不起来。如果事先知道有人工增雪的因素,肯定会早做安排。

  与杨先生相比,北京市政市容环卫部门对这场雪还是有些心理准备的。据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东城区环卫二中心原队长关阔山介绍,环卫队是12号下午4点多接到气象台通报:夜间全市将出现降雪天气。

  “虽然通报中没有提到有人工影响天气的因素,但是凭经验判断,气象部门很有可能实施人工增雪。据我了解,队里在部署上也做了充分准备。”关阔山说,从去年9月开始,北京市政管委就多次动员,要求随时做好铲冰除雪工作,队里为此也备足了除雪机器。所以,尽管这次降雪量超出了预报的雪量,环卫队凭借战备状态,确保了辖区内街面环境秩序的良好、有序。

  环卫部门对人工增雪因素的预测,与其工作性质有直接关系。但是,人工增雪后,就会和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有很大距离,这对丝毫没有思想准备的市民来说,肯定会带来不便。气象部门为什么不能把即将实施人工增雪的情况向公众说明?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况,公民是否享有知情权呢?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郭学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天气预报是对自然气象的预告,还没有预告人工影响天气的先例,国外也是如此。因为天气预报要确保准确性,但是进行常规的人工增雪(雨)作业时,现场的监测技术、作业技术等往往不能满足要求,特别是一些高端先进的探测和作业技术更为缺乏,限制了对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效果作出准确评估。

  我国大气物理学泰斗、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大气科学系教授毛节泰表示,国内外都曾经开展过有严格设计的随机播撒试验,以图检验人工播撒作业的有效性,我国在福建古田水库开展的为期12年(1975年-1986年)的高炮人工增雨随机试验表明,相对增雨的有效率为24%。

  “由于人工影响天气只是针对某一局部作业,所以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之前,一般会在作业点周围张贴公示,告知相关政府及群众。”郭学良说,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记者注意到,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告形式予以明确。在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看来,这种公告不应该仅局限于作业地。既然人工影响天气的范围及效果难以预测,更应该把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信息通过有效的、广泛的渠道进行发布。而且,人工影响天气属于公益行为,既然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况,公民完全享有知情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对焦洪昌的观点表示赞同。他建议,在天气预报中,通过滚动字幕的形式发布即将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地点、范围,以及预期效果,同时借这个机会,向公众普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原理及科学性,避免不必要的猜疑。

  “尽管这些预报内容难以做到十分精确,但是至少可以给公民一种心理预期,能够提前考虑出行及工作安排。”杨建顺说,这也是对《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告义务的落实。从常理上讲,气象部门也应该这样做,毕竟天气因素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空中云水资源,能任意截留吗?

  “事情都有两面性,人工影响天气很可能会出现空中云水资源的分配问题。”曾参与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的焦洪昌对此有些担忧,因为按常规的理解,雨云是水蒸气在上空遇到微粒或尘埃冷却而形成的。如果上游的雨云经人工催化后完成了降水,那么这片云飘到下游时,很可能不再具备实施增雨的条件,下游地区的天上水资源就会稀缺。

  但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副主任王广河说,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上游地区进行人工增雪(雨)会减少下游地区的雨雪量。在大范围降水过程中,云中水汽是不断补充的,上升气流不断变化,云系不断更新。人工催化作业对水汽的影响比较小,因为降雪(雨)量只是水汽通量的一小部分,而催化增雪(雨)量又只相当于降水的一小部分,所以人工催化作业对水汽通量的影响是很小的。

  尽管如此,缺水地区都盼着天上有雨云飘过,希望抓住这部分空中水资源。于是,难免会出现两地因争夺雨云而发生的纠纷。那么,如何确定天上雨云的权利主体?雨云是飘到谁头上就归谁,还是为人类共有的财富?

  郭学良认为,云是大气水资源的存在形式,云是否有法律上的产权归属属性,实际上就是指大气水资源的产权属性。所谓产权,简单地说就是如何控制、使用财产或资源以获得收益的权利。从这个定义讲,大气水资源同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一样,显然具有产权属性,其权利主体也应当是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

  然而,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于天空中的云雨等资源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

  “宪法、民法通则和其他行政法律所涉及的自然资源,从来没有提及天空中的资源。国际法上的领空也没有明确涉及领空范围的云雨等资源。”焦洪昌说,这就提出了立法上的迫切要求。人们在刚开始发现或使用一种新的自然物或空间的时候,基本上是先占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提升和为越来越多的主体所掌握,更多的主体介入到这种先占和任意利用活动中,才不断地提出法律规范和调整的要求。可以预见,这种因天空中的资源引起纠纷的情形会越来越多,人们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上述诸多法律问题。

  焦洪昌认为,在当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修改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由相关部门统筹使用空中云水资源,从而打破行政区划,各省之间通过相互协商,通力合作,使人工增雪(雨)达到最佳效果。

  作业中造成损害,补偿责任谁来担?

  据郭学良介绍,我国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之前,要经过严密的程序,例如,对天气预测预报、催化条件监测识别、作业方案设计、决策指挥及催化效果评估,等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还必须严格遵守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所以,人工影响天气本身不会造成灾害和损失。

  但是,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曾经发生过因催雪(雨)弹误伤,以及因人工影响天气造成大片“麦苗倒伏”等情况。记者注意到,现行法律法规仅对违法操作导致损害的情形规定了赔偿责任,对于合法操作造成的个别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意外损失,却还没有涉及。

  “补偿的关键是,要区分哪部分是由人工影响天气带来的损失。”杨建顺说,这恰恰是国际上的难题。不过,《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已经给补偿提供了可行性的前提,即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果的评估,计算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

  杨建顺认为,对人工影响天气等公益性行为,在一般的情况下导致的不便和难题,应当属于忍受的义务的范围,目前只有在特别损失的情况下,在分清因果关系前提下,才会考虑补偿。这也是今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构相关程序机制和补偿标准时,应当重点考虑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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