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盈雁
本报北京2月20日电(记者徐盈雁)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这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司法实践中,存在插手经济纠纷,不应立案而立案;徇情枉法重罪轻判;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据悉,由于此前尚无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有违法调查权,以致检察机关在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存在发现违法线索难、搜集证据难、被监督单位不配合等难题,法律监督效果不理想。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7月联合制发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使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手段更加完备,程序更加具体。《规定》的出台,有效破解了检察机关监督乏力的难题。(相关报道见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