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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应兼顾全面与重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1日01:50  京华时报

  [一篇新闻稿件,要在选题策划、行文构架、遣词用句、提炼标题等各个层面受到考验。在所有的细节当中,标题,起到的是画龙点睛的作用。如果说将一篇稿件比做一张人脸,标题就是这张脸上的眼睛。“看书看皮,看报看题”,这反映出标题对一篇文章的重要性。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陈力丹教授给本报来信。陈教授在肯定报纸内容的同时,结合自己平时的阅读感受,对本报的一些新闻稿件,尤其是稿件的标题,提出了一些宝贵意见。本期的“编读往来”栏目,我们将结合陈力丹教授的来信,对新闻标题的制作进行一些讨论。]

  “消防员不带氧气瓶6进火场”

  标题导向不当

  《京华时报》2010年11月17日A07版使用通栏黑体字大标题“消防员不带氧气瓶6进火场”,报道了上海胶州路公寓大火事故。版面编排不错,消息划分为五个小标题,从不同方面(中年夫妇、施工人员、78岁教授、消防官兵)报道了救援情况。

  问题在于大标题。消息中提及有的消防员进火场没有带氧气瓶的情形,这是在危急情况下采用的冒险的援救方式,消息也谈到这样做颇为危险的后果:“胡洪保和他的战友们先后6次不带氧气瓶冲进火场救人。最后,当他从4楼背下一名70多岁的阿婆时,已经完全虚脱,倒在地上站不起来。”

  消防官兵舍己救人的精神应该肯定;新闻报道可以客观叙述这种情形。但是,这条从五个方面讲述救援的综合消息,为什么大标题突出“消防员不带氧气瓶6进火场”?显然,报纸编辑只想到这种十分危险的做法更能揪住读者的心,而没有意识到不该以赞许的方式报道这一冒险的救火方式。大标题无形中传达了这样的观念导向:只要为了救人,可以不顾一切。而在科学发展观看来,我们的行动要符合规范,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无条件地宣传“一不怕苦,二不怕死”了。如果救人的人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救人”的目的很可能达不到,结果牺牲的人更多。这个道理在飞机起飞之时,我们听过不知多少遍了:一旦发生情况,氧气罩会自动脱落,大人首先自己戴好氧气罩,然后再给孩子戴好。

  顺便再挑一个小毛病:五个小标题中的第二个小标题“施工队员……”和第四个小标题“施工工人……”,主语实际上是同一类人。“施工队员”的说法莫名其妙。“施工队”是建筑单位的最小建制,其成员没有“施工队员”这样的称呼,通常说的是“施工工人”或“施工队的工人”;若是负责人,通常说“施工队队长”、“施工队负责人”。

  “行政失当被媒体曝光拟将问责”

  标题表达不全

  读到《京华时报》2011年1月29日头条通栏黑体字标题“行政失当被媒体曝光拟将问责”(副标题为“本市行政问责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未按法定标准补偿将被问责”)。因为涉及到传媒行业,专业敏感驱使我赶紧找到与这条新闻对应的07版。该版头条通栏大标题和副标题,与头版相同。大标题给人的第一印象是:传媒曝光的行政失当将要被问责了。可是我马上起疑:被传媒曝光的行政失当只是各种行政失当中的很小一部分,难道只有被传媒曝光的失当才被问责吗?读了消息全文,原来不是这样,这个北京市的行政规章草案规定了10种启动问责程序的情形,被传媒曝光只是其中一种。

  这个大标题显然没有全面概括这一行政规章草案的内容。报纸属于大众传媒的一种形态,在报纸工作的人自然对涉及自身的行政规章草案的条款比较敏感,注意到这个草案中传媒曝光将被问责,符合人的接受心理。但是,传媒是社会公器,传媒刊登的新闻面对的是整个社会而不是行业内这个较小的圈子。因此,报纸编辑在设计新闻的标题时,不能只从行业圈的角度衡量事实的轻重缓急,而要从让社会知晓的角度,全面考虑如何把事实较为完整地告知公众。

  这组标题的副标题第二句“未按法定标准补偿将被问责”,在读者没看消息原文的情况下,无法理解“未按法定标准补偿”说的是什么。从《行政问责办法》这个规章草案的名称看,行政问责不可能只是问责违规收费、截留问题。这是一个全面的行政问责规章,问责范围用10条53项作了叙述。这条消息较为详细地报道了关于违规收费、截留的内容,但整个规章草案并非只涉及违规收费、截留问题。从副标题的设计看,可能编辑没有认真阅读消息全文,扫一遍就拟就了副标题。

  这条消息的标题可以这样设计:

  十种行政失当将被问责(主题)

  本市行政问责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媒体曝光的行政失当亦在其中(副标题)。

  大标题只从本行业角度掂量消息的要旨,副标题没有准确、全面概括消息的内容,所以,这组标题的设计不够专业。

  “配偶子女为律师法官应离岗回避”

  造成读者误读

  《京华时报》2011年2月17日头版的标题新闻“配偶子女为律师法官应离岗回避”,我的大脑对这条标题的第一反应是:难道法官的配偶子女有人当了律师,他就不能当法官了吗?再看对应的A05版的具体新闻,头条黑体字大标题与头版标题新闻无二。因为眼睛老花,我只能看清下面的小标题:任职回避者不得提干、未主动回避领导免职。看了其中第一个小标题,我的反应是:凭什么因为配偶子女为律师,法官回避了都不能提干?没道理啊!

  戴上花镜阅读了消息行文,才知道完全不是这回事。最高法的这个《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说得很清楚,首先,回避的空间条件是法官的配偶子女在他“任职法院辖区内”当律师。第二,文件讲的是“回避”,不是“离岗”。把“离岗回避”作为一个词组,自然产生歧义。“回避”是指调到其他法院辖区,仍然是在岗的法官。而“离岗”,即不能做法官了。这个文件和消息正文中,没有“离岗”这个词,标题平添“离岗”概念造成对文件理解的混乱。第三,任职回避者“不得提干”,是指在没有调到新的岗位之前(6至12个月内)不提干,而不是回避了也不能提干。

  这个消息的大标题可以这样设计:“配偶子女为律师,同一辖区法官回避”。

  第一个小标题可以这样设计:“应回避法官未调动前不提干”。

  报道最高法出台了一项新规,只要看看这个规定原文、提炼一下主要内容,就能够把新闻写出来,这是最简单不过的案头新闻。然而,这样的新闻若不认真去做,仍然会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差误。新闻的五个W中,“何地”这个W,是新规有效实施的空间边界,大标题若没有交代这个关键的W,就变成了谬误。全面理解事实,站在读者角度“移情”一下,认真概括必须交代的事实的几个W,才能防止读者可能的误读。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陈力丹2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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