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0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本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起止时间为2月21日15时至24日16时正。质询案的范围是: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及重大决策失误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事项。
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与代表个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询问的内容应是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需了解的问题。属于代表个人或单位的事情,不要作为询问提出;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应提出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