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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质询案或询问的有关事项(摘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1日03:08  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2月20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本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起止时间为2月21日15时至24日16时正。质询案的范围是: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及重大决策失误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事项。

  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与代表个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询问的内容应是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需了解的问题。属于代表个人或单位的事情,不要作为询问提出;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应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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