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丹)近日,中山市卫生局公布了去年第四季度中山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在医疗卫生类共有12家单位(人)因其违法行为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在1月份发布的《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月4日起,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根据中山市卫生局网站公布的数据,在医疗卫生类,去年全年共有63宗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记者通过统计去年受卫生行政处罚单位(人)的违法行为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医疗执业”案件多达29宗,几乎达到了总宗数的一半。
在受卫生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还包括了“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扣12分
今年1月,广东省卫生厅发布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将有一次计1分、2分、4分、6分和12分五个档次,每个档次均对应了不同的不良执法行为。比如未按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项目与价格、主要药品价格等信息主动对外公开的行为记1分;而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则一次性要被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