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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区居民区农田区 三区域不得建设玻璃厂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1日08:18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万静记者近日从工信部获悉,从2011年3月1日起,在自然保护区、居民居住区、农田保护区三类区域内不得建设日用玻璃生产企业,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2010年12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为相关部门和企业在日用玻璃项目建设、投资备案、环评审批及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了依据。

  根据《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建玻璃生产企业和新建、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在下述三类区域内不得建设日用玻璃生产企业及新建、改扩建项目:(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的地区;(二)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三)国家核准的耕地红线范围内的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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