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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征意见 私募风创信托进入监管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1日14:3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据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中旬下发监管部门、基金公司等方面,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海通证券基金分析师倪韵婷在节目中对草案的亮点以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进行了点评。

  倪韵婷认为本次基金法修订草案相比之前的基金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显著变化:

  首先是扩大监管范围,这反映在将监管范围拓宽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同时修订草案中第二条出现了“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字样的表述,另外将原规定中“其他证券投资品种”改为“投资品种”,去掉“证券”两字,这都意味着此次修改将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PE)、风险创业投资(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都纳入了监管体系。

  第二是给基金公司适度松绑,有利于留住人才。这反映在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此外, 业内一直讨论的基金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在草案中也有提及。草案十四条中指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这两条提议放宽了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限制,并且允许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是引入竞争机制。修订草案专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开辟一个章节。根据草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我们认为私募基金发行公募产品将对公募基金造成一定的冲击,也势必加大两者的竞争。应当说,竞争机制的引入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个利好。

  第四是利于产品创新。在基金的组织形式上,做了重要的修改,在原先契约型的基础上,添加了公司型和合伙型,这种改变将使得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利益一致化。(公司型基金指基金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了该家公司的股票,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股票领取股息或红利、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另外公司型基金可以通过发债募集资金,使得基金杠杆放大,有利于产品创新。

  对市场的影响倪韵婷的观点是,本次基金法草案的修改将使得目前市场上同质产品较严重的情况有所缓解,鼓励基金产品的创新,从而丰富投资者的选择。另外引入了较强的竞争机制,同时市场的监管更加多样化,最后放宽了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限制,并且允许员工持股计划,也有助于基金公司留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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